| 高飞 朱婷|耕地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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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高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增值收益分配法治问题研究”(21BFX082)。 本文原载于《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注释已略,如需援引,请核对期刊原文。本文仅限学术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原文责任编校:顾理辉。 内容摘要:耕地污染 |
|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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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宗利 蒋世桢|农村土地权属优化配置路径与统分权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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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宗利、蒋世桢,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农村现代化视阈下的中国农村经济管理学理论创新研究(编号:2024JZDZ061);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南京农业大学“大食物安全治理与政策智能实验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消费者餐饮浪费行为与信息干预机制及策略选择研究——基于随机控制试验”(编号:72103097)。 本文原刊于《农业经济问题》2025年第4期,注释已 |
|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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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瑶 许明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侵害成员权益的救济机制体系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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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郭瑶(1999—),女,重庆万州人,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项目(重点项目)(25SKJD042);西南政法大学2024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2024XZXS-017)。 本文原载于《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注释已略,如需援引,请核对期刊原文。本文 |
| 发表时间:2025年0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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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洁 姜欣|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改革背景下省级土地储备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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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郭洁,女,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姜欣,女,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不动产登记视野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编号:21YJA820011)。 本文原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2025年第5期,注释已略,如需援引,请核对期刊原文。本文仅限学术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原文责任编辑:郭俊。 内容摘要:省级 |
|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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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圣平 秋蓉|权利主体视角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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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高圣平,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投,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秋蓉,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制法律实现机制研究”(22&ZD202)。 本文原载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注释已略,如需援引,请核对期刊原文。本文仅限学术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原文责任编辑:刘浩。 内容摘要 |
|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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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 暨博士生学术论坛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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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联盟单位及各位学者: 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主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地方财政金融与农村法治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暨博士生学术论坛,拟于2025年9月20日—2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办(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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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5年0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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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小君等|新时代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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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新时代需求与本土制度特色,明晰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完善研究的主线,起承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聚焦征收制度、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以下简称“三块地”)改革及其联动、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进而转合土地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等,形成系统性观念导引下的5个有逻辑层次和全整制度覆盖面的创新型子课题架构,遵循法治基本法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着意宏观、中观与微观结合,专注基础理论下的实践图景 |
|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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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岳|全方位夯实中国粮食安全根基的政策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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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对新时期如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中国粮食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传统粮食安全观在新时代被赋予了“大食物观”的新内涵,但中国粮食安全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存在结构性紧缺矛盾、国际市场风险等严峻挑战,对新时期如何确保粮食安全提出了新要求。本书围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这一重大命题,首先阐述了中国特色粮食安全思想的形成与发展,继而针对 |
|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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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解研究】土地承包合同依约解除后应返还未履行部分的承包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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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明确该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若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导致解除条件成就的,该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退还承包人尚未履行期间的承包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诉称:2011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将临近南水北调渠的土地承包 |
|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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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解研究】植物新品种农民自繁自用仅限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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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29条的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情形下使用授权植物新品种,无需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相应使用费用。“农民自繁自用”须同时具备主体和范围两个要件:一是主体限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二是使用范围不得超出该承包经营户自身承包的土地范围。不符合上述主体与范围条件的行为 |
|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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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解研究】未如约达到“三通一平”条件致土地闲置的不符合无偿收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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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迟延的情形除外。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8条,土地出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土地具备“三通一平”条件,导致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动工开发的,属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未动工开发的正当理由,不符合无偿收回 |
|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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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解研究】可拍卖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权用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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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要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5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表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可以依法出租。在不影响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执行中可以拍卖被执行人在宅基地上改建的民宿等房屋的一定期限租赁权,通过获取的租金用于清偿债务,以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财产的有效利用。 【基本案情】 程某兰与汪某泉系朋友 |
|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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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制研究院一行参加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暨博士生学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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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0日至21日,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暨博士生学术论坛在北京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共同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地方财政金融与农村法治研究中心承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59所高校以及法院系统、农业农村部门、律师行业等实务部门的138位专家学者和 |
|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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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解研究】案外人就家庭共有土地征收补偿款中相应份额提出执行异议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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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后所得的土地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人民法院将全部土地补偿款作为户主个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时,其他家庭共有人针对自己所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钟某金与叶某宝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2年9月28日经浙江省松阳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钟某金拖欠叶某宝借款本金 |
|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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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解研究】破坏林地土壤种植条件或者原有生态功能的应认定为毁坏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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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毁坏林地的本质在于破坏林地土壤原有种植条件或生态功能。行为人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地进行翻耕、开垦、种植,导致林地原生植被被严重破坏,植被多样性显著降低,土壤微生物群落遭受破坏,土地结构及持水功能明显下降,应当认定为毁坏林地。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342条规定的,应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8日,马某峰与某村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承包 |
|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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