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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泮天|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风险控制与法律构造
内容简介 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的产物,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经历了从试点探索到深化扩展,已在我国一些地区落地生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基于风险理论的视角,既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风险的公共性程度,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风险可类型化为个体风险和整体风险,个体风险主要包括信托要素配置失衡和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失败;整体风险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失当和农地“非粮化”“非农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17日

津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联合调研顺利完成
2025年4月10日至15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与天津大学法学院、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在天津市蓟州区和滨海新区、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和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围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行了联合调研。广外云山(法学)教授工作室首席专家陈小君教授、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全程参加调研。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助力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17日

【判解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判解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且即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亦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判解研究】林地使用权未实际分配到户时由农户按份共有
【判解研究】林地使用权未实际分配到户时由农户按份共有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村集体分配林地时,仅确认林地使用权按份给村民使用,却并未对每户是否实际按份共有予以明确认定,这属于“均权而未均山”的情形,可视为每户实际上能够按份享有林地使用权。国家征收林地时,各户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判解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分无归属组织成员遗产须通过村民民主程序决议
【判解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分无归属组织成员遗产须通过村民民主程序决议 【裁判要旨】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财产所有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分前述遗产时,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叶起诉称:宁波市奉化区某村村民王某君于2022年6月10日猝死。王某君的父母亲早于王某君去世。王某君生前无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判解研究】未向发包方备案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
【判解研究】未向发包方备案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未向发包方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戴某定诉称:1982年分田到户,原告在集士港镇树桥头分到0.41亩田,被告周某平有0.34亩田,当时集士港镇树桥头田少路远,费用成本高,没人愿意耕种,被告多次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判解研究】土地经营权转包人对土地用途限制负有告知义务
【判解研究】土地经营权转包人对土地用途限制负有告知义务 【裁判要旨】 黄河淤背区具有涵养水源、增强工程抗洪能力、提供防汛材料等作用,在土地用途上具有特殊限制。承包人隐瞒承包地用途限制,明知次承包人需种植禁止在淤背区种植的高杆作物仍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黄河保护法》保障黄河安全的宗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次承包人诉请解除转包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8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判解研究】非为承包收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成员遗产
【判解研究】非为承包收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成员遗产 【裁判要旨】 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下,户内部分成员死亡时,该死亡成员的承包收益依法可以继承。承包收益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后产生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利益,不属于承包收益,故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基本案情】 慕某丙与张某系夫妻,慕某甲、慕某乙系慕某丙的子女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判解研究】妇女不因离异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判解研究】妇女不因离异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裁判要旨】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权,不因离异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珠诉称:原告于1993年结婚嫁到九江市柴桑区某街道某村五组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判解研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判解研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裁判要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组织成员亦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基本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判解研究】种植季未结束时农地租赁到期可暂缓腾退
【判解研究】种植季未结束时农地租赁到期可暂缓腾退 【裁判要旨】 在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判决农地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可暂缓腾退土地。但承租人应支付出租人在土地延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原告潘某将自己约六亩的农田租赁给被告陈某进行蔬菜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判解研究】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的可认定其已履行修复责任
【判解研究】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的可认定其已履行修复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判决环境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修复义务时,可责令侵权人限期实施修复措施;若侵权人逾期未履行修复义务,被侵权人有权自行开展修复工作,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凭有效凭证由侵权人承担。 【基本案情】 李某系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某某园村村民。自2014年承包使用该村某各庄西队在“清水河”高架桥东约5亩撂荒地一块。2009年“京承高速”建成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判解研究】对已征收的建筑再作违建处罚有违正当程序要求
【判解研究】对已征收的建筑再作违建处罚有违正当程序要求 【裁判要旨】 集体土地进入征收程序后,对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程序组织实施,而非另以城市管理局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程序责令拆除。行政机关“以拆违促拆迁”是为避开法定征收程序,加快征收进程,违反正当程序要求。该行为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世居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判解研究】未足额补偿便强制使用被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
【判解研究】未足额补偿便强制使用被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给予补偿。行政机关未足额给予补偿便强制使用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人民法院应确认该行为违法,并在该行为造成直接损失时,依法判令赔偿。其中,对于符合征收补偿方案条件,应得但实际未得的奖励、补贴等,应作为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基本案情】 因修建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所需,金沙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判解研究】祠堂所占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
【判解研究】祠堂所占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 【裁判要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时,相关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费依法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被征收祠堂所占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依法应对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履行土地征收补偿职责,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南市政府)办公室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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