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研究】农村土地被征收时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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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并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 【基本案情】 周某某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某村委会、某乡政府共同给付原告2018年度和2019年度土地收益金356400元,给付青苗费178200元,以上合计534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村委会辩称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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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国有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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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国有农场农用地收回时,虽然可能参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所列项目进行补偿,但是,国有农场的土地和其他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农场土地的出让、转让、划拨等都是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处置收入亦应属国家所有。因此,国有农用地收回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土地补偿费性质不同、权属不同,国有农用地收回时,不应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的补偿安置方式分配土地补偿费。国家在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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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最高院十起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十:自然资源部门将违法用地线索移送公安后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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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发现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构成犯罪后,不仅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继续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督促违法当事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违法当事人拒不复垦的,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代为组织复垦。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怠于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导致土地未能复垦,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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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林地所有权人在承包合同终止后应协助相对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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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确立的“谁造谁有”规则,植树造林为林木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林木附着于土地之上,林地承包合同终止时,需要妥善处理地上林木,从而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森林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林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对合同终止时地上林木的处理有明确约定,该约定未违反公益林保护、林木采伐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林地承包合同终止后,林地所有权人仍应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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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分担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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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对于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责任分担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确定。法院在审理时要充分考虑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一是要遵循诚信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财产损害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该实际损失不包括受偿方可得利益的损失;二是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须有过错,即无效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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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合同未明确载明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认定为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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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承包方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时,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经营权,在当事人对转让协议内容理解有分歧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土地转让行为系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基本案情】 原告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以下简称后某村)诉称:2009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宋某财就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承包一事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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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的合同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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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法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土地经营权流转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基本案情】 阳谷某专业合作社诉称: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判令被告交还土地;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剩余土地租赁费45000元;3.判令被告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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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行政机关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否不影响承包人互换承包地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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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享有土地权益的重要物权凭证,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取得依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仅是行政机关对该项权利的登记确认。确权登记颁证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互换土地的效力。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一致,应当认定其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如确权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不符,应当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客观事实的态度,依法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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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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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按照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只有“民主议定程序”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件均已具备,该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若违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则该合同无效;若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未上报乡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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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忠 魏夏珍|集体土地征收中用益物权独立补偿否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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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24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方略研究”(24SFB2016)。 作者简介:黄忠,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夏珍,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 本文原载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注释已略,如需援引,请核对期刊原文。本文仅限学术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原文责任编辑:刘浩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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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应由农户实际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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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土地承包经营的依据,以固定农户承包相应土地亩数确定。但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在农户内部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该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且不以签订合同时农户现有家庭成员为限。农户家庭有成员死亡的,该死亡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和后果,但相关遗产数额仅以其死亡时已经获得或虽尚未取得但已经投入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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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明知土地缺陷的租赁合同因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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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在签订涉案租赁合同时对土地的缺陷均系明知,故出租方并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的情形。后承租方改良租赁物未果,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方也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承租方主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应认定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诉称:2021年9月6日,被告中山市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产品公司)出租其承包32亩的涉案土地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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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外“青年教师沙龙”第31讲 “自主知识创新体系下的民法请求权基础理论中国化”顺利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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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8日,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力资源部(教师发展中心)主办,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广外科研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计划“民法典时代土地治理体系公私法协同机制研究”团队共同承办的“青年教师沙龙”第31讲“自主知识创新体系下的民法请求权基础理论中国化”,在北校区第一教学楼547会议室举办。本次学术沙龙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席志国教授作为主讲嘉宾,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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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行政机关处置历史遗留的非法占地行为时应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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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对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对其权益影响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梅州市发展计划局批复同意三建公司在涉案地块开展建设,原兴宁市国土局也作出同意用地的预审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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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制研究院一行参加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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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7日,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广州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近两百名专家学者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中国民商法的完善与发展”为主题展开深入研讨。本次年会由广东省法学会指导,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承办,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广州市法学会法治重点研究基地、华南仲裁创新与法治发展研究院协办。广东 |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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