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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风田|让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成为乡村振兴新抓手
作者:郑风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本文转载自《人民论坛》2018年4月上,第75-77页,详情请查阅原文。本网站转载仅供学习与研究。 【摘要】探索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可以激活数百万亿的农村宅基地市场,不但可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让城乡走向融合,而且可以让乡村获得城市的社会资本,止住衰败、走向振兴,因而具有非常大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发表时间:2018年05月17日

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初审: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2017年10月31日上午,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其中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此外,草案还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土地经营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作了规定。 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可收回 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自
发表时间:2017年10月31日

江晓华|法治视野下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研究
内容简介: 该书以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法治化进程为研究对象,深入剖析了美国如何将农业产业政策融入法治框架,并评估了其成效与不足,旨在为我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法治化进程提供宝贵经验和警示教训。与现有关于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书籍相比,该书在研究视角和内容上均有所不同,填补了相关书籍市场的空白。作为一部比较法视角下的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研究著作,该书聚焦于我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法治化实践,以期为农业法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5日

土地法制研究院召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交流会 暨“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25期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下文简称“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于2021年11月8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2021年11月8日上午,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代表中央政治局向全会作工作报告,并就《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2021年11月11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为深入
发表时间:2021年11月22日

陈柏峰教授做客著名教授论坛第678讲
2024年12月5日,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力资源部(教师发展中心)主办,土地法制研究院承办的著名教授论坛第678讲,在南校D102会议室顺利举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治理学院院长陈柏峰教授应邀作主题报告,题目为《法律经验研究的微观过程与写作规律》。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法学院副院长耿卓教授,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张凇纶教授,以及研究院全体研究人员和部分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参加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6日

土地法制研究院三项成果获CTTI2024年度智库研究优秀成果奖
近日,南京大学中国智库研究与评价中心正式发布2024年度CTTI智库建设最佳案例和智库研究优秀成果名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智库建设再创佳绩,1份智库建设案例入选优秀案例,2项成果获优秀研究成果。 获奖成果信息: 土地法制研究院承办的《民法典大湾区宣讲普法教育活动》获智库建设优秀案例。 于凤瑞教授的专著《土地立体化利用中的权利冲突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23年10月版)获智库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6日

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项目组赴广州天河区林和村开展股权继承流转调研
受广州市林和润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承接《广州市林和润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流转方案》项目。项目组于2024年11月27日至28日,赴广州天河区林和街道办事处、林和润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就股份继承流转的现实运行状况开展实地调研。 本次调研中,项目组先后与林和润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社区股东代表、社会股东代表、村民代表等分批进行座谈交流。通过实地调研,项目组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2日

【判解研究】最高院十起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四:土地长期撂荒时村委会可诉请解除租赁合同
【裁判要旨】 冯某汉在租赁土地期间,涉案土地被长期撂荒,2018年至2021年期间该土地存在长期非法采挖砂石,承包地内形成多个大型砂坑,区域内土地被大量废弃砖块和黄土组成的废弃建筑混合物堆积,部分砂坑被盗挖后用建筑渣土和垃圾进行了填埋,土地自然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本案所涉农业用地长期、反复地遭到不法人员掠夺性的破坏,与冯某汉长期看管不力,未采用有效管控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村委会提出解除土地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8日

【判解研究】最高院十起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九:同一行为触发的多种法律责任应分别承担
【裁判要旨】 本案中,行政机关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当事人立即停止对涉案耕地的非法占用,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并对涉案耕地进行修复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保护耕地重在修复的理念。 【基本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最高院十起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八:同一行为占用不同保护类型农用地应区分处理
【裁判要旨】 对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的,应当拆除并复垦;对于占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的,如果能够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养殖设施区分使用,可不予拆除、复垦;对于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并不破坏耕地及农地周边资源环境的,且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依法建设养殖设施的,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马某华租赁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某村民小组农用地33.98亩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最高院十起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六:违法强推农地者赔偿损失应包括未来种植可…
【裁判要旨】 本案中,在赔偿期间上,人民法院在扶欢镇政府少批多占土地,多占土地已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前提下,对强推土地时起至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止期间的损失予以赔偿,确立了相应赔偿的最大期间;在赔偿范围上,未机械以2014年以后大多数农民没有进行水稻种植为由而不将该部分损失计算在内,而是包含了一年四季所不能种植的农作物种类,还充分考虑了强推承包地行为造成相对人无法种植的未来可得利益。 【基本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最高院十起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七:非法占用土地状态持续时行政处罚不受时效…
【裁判要旨】 案涉被占土地含有大量耕地,且非法占用时间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不法状态被恢复原样之前,该非法占用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同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建筑亦是如此。本案裁判表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论何时发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只要违法事实依旧存在,均应依法作出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7日,江苏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盐城市自规局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最高院十起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五:法院可通过调解方式促使抛荒的流转土地回…
【裁判要旨】 李某洪与原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由李某洪承租位于崇州市“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范围内的264.9亩土地,租赁期限17年。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洪将土地用于种植园林绿化树木,因管理不善,该地块树木枯死、土地荒芜、杂草丛生。经法院调解,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李某洪返还该合同项下承租的全部土地,出售承租土地上的树木等附作物抵偿租金。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违约金属于强制条款不得排除适用
【裁判要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该违约金标准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评判。该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成员死亡后新产生的流转收益不作为该成员遗产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土地承包经营的依据,以固定农户承包相应土地亩数确定。但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在农户内部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该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且不以签订合同时农户现有家庭成员为限。农户家庭有成员死亡的,该死亡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和后果,但相关遗产数额仅以其死亡时已经获得或虽尚未取得但已经投入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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