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案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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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划拨土地使用权;破产处置;政府主导模式;管理人主导模式 内容提要: 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是破产实务中的一个重大疑难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其处置规定不清晰并存在冲突,各地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处置方案,即政府主导模式与管理人主导模式。由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性所决定,对其处置应平衡与兼顾公私利益,避免偏私。而其经营性则要求政府应该原则批准并支持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公开市场上出让 |
发表时间:2010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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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发展权的设立及其对耕地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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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耕地缺乏有效保护的最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农地发展权的规定,分析了设立农地发展权的必要性。其立法应明确规定农地发展权,完善农地征收制度,以限制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及土地经营者非法占用滥用耕地行为,从而达到有效保护耕地的目的。 【关键词】:农地发展权|建设用地|耕地|立法保护 随着我国农村和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
发表时间:2011年0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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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与农村治理问题的几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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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大隧之内其乐也融融,大隧之外其乐也逸逸。农口之外的学者谈论农地问题之逸逸焉,大抵与意识形态化的制度问题有关;农口之内的学者谈论农地问题之融融也,则往往由于依据实地调研而与主义和体制无关。作者从事农村研究多年,本文主要讨论与农村土地相关的问题,是故,当属大隧之内。 一、农地征占与宏观政策的相关性 我们过去的研究指出,改革以来出现过三次“圈地运动”。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政府 |
发表时间:2009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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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团队参加第十五届中国农村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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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日,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科、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主办,《经济法论坛》编辑部、《乡村振兴法治研究》编辑部协办的“第十五届中国农村法治论坛”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召开。论坛主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研究”,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吉林大学、重庆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河北大学、河南大学 |
发表时间:2024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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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高飞教授做客中国经济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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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下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飞做客中国经济法治大讲堂,在西南政法大学敬业楼6001会议室作了题为《农村土地“三轮”承包制度的法理内涵及其解释适用》的讲座。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张波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 高飞教授深入剖析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面临 |
发表时间:2024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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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纠纷、村民自治与涉农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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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及研究背景 1930年5月,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首次提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1] 1931年 4月 2日 ,毛泽东在《总政治部关于调查人口和土地状况的通知》中,又提出“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2] [3]此项论断已经成为指导法律、政策制定及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方针。不可否认,当今中国正处于“三千年未有之大变革”当中,在这场持续、激烈的变革中所出现的诸多 |
发表时间:2012年0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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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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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民法典面临着外在体系、 内在体系和社会基础的三重挑战,其应对有赖于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再造,需要重新找回国家. 民法在与国家关系的变迁中经历了从自治性民法向“中立性民法”的转变.这一新的民法范式为国家提供了内设、 引致、 转介、 变形等进入民法典的多条通道,同时又凭借其形式理性对国家的进入予以审视、 评估和接纳,从而在保持自身体系的同时容纳多元的价值和多层次的规则,调和私法自治与国 |
发表时间:2015年0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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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修改前后对比全文(征求意见)<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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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 |
发表时间:2018年0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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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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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土地,这一点毫无疑问。在土地法上土地范围有横向与纵向的划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纵向范围的界定需要借助于横向范围的界定,在集体土地的横向范围界定以后再以这一横向范围确定的地表为基础向上、向下扩展一定的空间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纵向范围。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纵向范围存在着两种立法例,即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绝对主义认为土地的纵向范围可以扩及于地上及地下无限空间; 相对主义认为,土地的范围 |
发表时间:2012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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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权许可的私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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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法中, 公法与私法规范双管齐下, 共同调整水的使用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用益物权相比, 水权的取得一般须经过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一种公法行为, 但其除了具有公法效果外, 还具有一定的私法效果, 通过许可, 被许可人可以获得类似于用益物权的地位, 即水权, 有学者将其归类为准物权。 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 许可本身具有哪些私法效力如第三人可否对被许可的设备以及使用行为主张妨害排除请求权或妨害防止 |
发表时间:2012年0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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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灵辉|农地产权模糊性问题及产权清晰化的实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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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灵辉( 1982-) ,男,河南伊川人,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湖州) 研究员,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 公共政策、三农问题、城乡融合。 基金项目:2022 年四川省社科规划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技术驱动与治理变革: 区块链与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的结合创新研究”( SC22EZD064) ; 四川省软科学项目“四川省城乡融合发展评价测度与实现路径研究 |
发表时间:2023年0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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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参与主体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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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是关系中国改革深化的关键问题之一,是构建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经营的重要保障。本文以浙江省嘉兴市“两分两换”为例,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中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农户和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行为特征进行了系统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 尊重农户意愿,切实保护农户利益;完善法律条文和政策,适应农村土地流转要求;确认农村土地 |
发表时间:2014年0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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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参与主体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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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越来越多的农村制度创新实践表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已成为改造传统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成为联结传统农业个体生产者与现代化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间的重要渠道。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土地、资金、信息、管理、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出效益和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参与主体多方的互利共赢( 戴伟娟,2010 |
发表时间:2015年04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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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微、张慧欣|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原则与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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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微、张慧欣,沈阳建筑大学思政部。 本文原刊于《农业经济》2016年第3期。 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坚持市场化的价值取向,又要体现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共进,因此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土地制度设计要坚持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原则、适应社会发展水平原则、民主参与土地征收原则等。现阶段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还应解决农民成为土地微观运行载体、市场结构要完整统一、价格机制要健全等方面问题。鉴于 |
发表时间:2016年0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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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治百年理论突破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系列报道八】向勇:中国土地法律的制度创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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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人语: 2021年6月5日,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第七届“土地法治百年理论突破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红船起航地”嘉兴举行。凤凰网向全球华人直播百名专家学者共商中国土地法治大计之盛况,社会反响强烈,现推出系列学术报道,以飨读者。 一、土地法治百年的理论贡献 中国共产党土地法治百年,有制度创新,也有理论突破。制度创新韩老师已经讲的很清楚,我就重点讲讲理论突破,当时用的词是理论突围 |
发表时间:2021年07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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