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益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保护的实践困境与制度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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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曹益凤(1986—),女,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民法基础理论、中国和西班牙土地法律制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1BFX082)。 本文原载于《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注释已略,如需援引,请核对期刊原文。本文仅限学术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原文责任编辑:何晓丽。 内容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存在困境,成员权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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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 崔炜|集体收益分配权担保:制度原理和规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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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房绍坤(1962—),男,辽宁康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崔炜(1998—),男,山东青岛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集体收益分配权实现的私法逻辑研究”(24CFX028)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原载于《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注释已略,如需援引,请核对期刊原文。本文仅限学术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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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益凤|保护进城农民集体成员权益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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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进城农民集体成员权益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兼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工作,明确提出以人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这为新型城镇化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推动我国城镇化进入提质增效新阶段。2024年8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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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延包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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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一直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近日,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大稳定、小调整’,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扩大整省试点范围,妥善化解延包中的矛盾纠纷,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地总体顺延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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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村集体无权处分滩涂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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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村集体无权处分滩涂资源 【裁判要旨】 江河湖泊的滩涂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具有重要的通航生态功能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不能乱占滥用。将滩涂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出租、转租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基本案情】 宜宾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诉称:2013年5月28日,宜宾县喜某镇自然村征服组与姚某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由姚某刚租赁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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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收益分配方案应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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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收益分配方案应依法撤销 【裁判要旨】 集体经济组织可经民主程序选择以承包地的实际面积或航拍面积分配土地流转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此确定分配的补偿费总额不应占用属于全体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土地流转入市收益,否则将直接损害少数没有承包地或者承包地面积较少的集体成员的可获得收益。若收益分配方案损害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该分配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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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泮天|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风险控制与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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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的产物,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经历了从试点探索到深化扩展,已在我国一些地区落地生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基于风险理论的视角,既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风险的公共性程度,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风险可类型化为个体风险和整体风险,个体风险主要包括信托要素配置失衡和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失败;整体风险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失当和农地“非粮化”“非农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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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联合调研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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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至15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与天津大学法学院、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在天津市蓟州区和滨海新区、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和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围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行了联合调研。广外云山(法学)教授工作室首席专家陈小君教授、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全程参加调研。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助力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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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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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且即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亦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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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林地使用权未实际分配到户时由农户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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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林地使用权未实际分配到户时由农户按份共有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村集体分配林地时,仅确认林地使用权按份给村民使用,却并未对每户是否实际按份共有予以明确认定,这属于“均权而未均山”的情形,可视为每户实际上能够按份享有林地使用权。国家征收林地时,各户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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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分无归属组织成员遗产须通过村民民主程序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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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分无归属组织成员遗产须通过村民民主程序决议 【裁判要旨】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财产所有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分前述遗产时,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叶起诉称:宁波市奉化区某村村民王某君于2022年6月10日猝死。王某君的父母亲早于王某君去世。王某君生前无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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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未向发包方备案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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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未向发包方备案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未向发包方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戴某定诉称:1982年分田到户,原告在集士港镇树桥头分到0.41亩田,被告周某平有0.34亩田,当时集士港镇树桥头田少路远,费用成本高,没人愿意耕种,被告多次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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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土地经营权转包人对土地用途限制负有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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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土地经营权转包人对土地用途限制负有告知义务 【裁判要旨】 黄河淤背区具有涵养水源、增强工程抗洪能力、提供防汛材料等作用,在土地用途上具有特殊限制。承包人隐瞒承包地用途限制,明知次承包人需种植禁止在淤背区种植的高杆作物仍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黄河保护法》保障黄河安全的宗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次承包人诉请解除转包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8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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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非为承包收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成员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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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非为承包收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成员遗产 【裁判要旨】 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下,户内部分成员死亡时,该死亡成员的承包收益依法可以继承。承包收益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后产生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利益,不属于承包收益,故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基本案情】 慕某丙与张某系夫妻,慕某甲、慕某乙系慕某丙的子女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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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妇女不因离异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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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妇女不因离异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裁判要旨】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权,不因离异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珠诉称:原告于1993年结婚嫁到九江市柴桑区某街道某村五组 |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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