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传播硕士教育中心
 首页  中心概况  师资队伍  招生信息  培养与管理  中心活动  资料下载 
搜索结果页
【判解研究】行政机关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否不影响承包人互换承包地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享有土地权益的重要物权凭证,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取得依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仅是行政机关对该项权利的登记确认。确权登记颁证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互换土地的效力。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一致,应当认定其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如确权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不符,应当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客观事实的态度,依法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的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按照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只有“民主议定程序”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件均已具备,该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若违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则该合同无效;若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未上报乡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黄 忠 魏夏珍|集体土地征收中用益物权独立补偿否定论
基金项目:2024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方略研究”(24SFB2016)。 作者简介:黄忠,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夏珍,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 本文原载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注释已略,如需援引,请核对期刊原文。本文仅限学术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原文责任编辑:刘浩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10日

【判解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应由农户实际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土地承包经营的依据,以固定农户承包相应土地亩数确定。但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在农户内部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该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且不以签订合同时农户现有家庭成员为限。农户家庭有成员死亡的,该死亡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和后果,但相关遗产数额仅以其死亡时已经获得或虽尚未取得但已经投入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明知土地缺陷的租赁合同因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裁判要旨】 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在签订涉案租赁合同时对土地的缺陷均系明知,故出租方并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的情形。后承租方改良租赁物未果,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方也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承租方主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应认定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诉称:2021年9月6日,被告中山市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产品公司)出租其承包32亩的涉案土地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广外“青年教师沙龙”第31讲 “自主知识创新体系下的民法请求权基础理论中国化”顺利举办
2024年12月8日,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力资源部(教师发展中心)主办,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广外科研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计划“民法典时代土地治理体系公私法协同机制研究”团队共同承办的“青年教师沙龙”第31讲“自主知识创新体系下的民法请求权基础理论中国化”,在北校区第一教学楼547会议室举办。本次学术沙龙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席志国教授作为主讲嘉宾,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10日

【判解研究】行政机关处置历史遗留的非法占地行为时应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对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对其权益影响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梅州市发展计划局批复同意三建公司在涉案地块开展建设,原兴宁市国土局也作出同意用地的预审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土地法制研究院一行参加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
2024年12月7日,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广州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近两百名专家学者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中国民商法的完善与发展”为主题展开深入研讨。本次年会由广东省法学会指导,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承办,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广州市法学会法治重点研究基地、华南仲裁创新与法治发展研究院协办。广东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10日

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38期顺利举办
2024年12月8日,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民法典时代土地治理体系公私法协同机制研究”广外科研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计划研究团队共同举办的“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38期暨论文写作交流研讨会,在北校区第一教学楼547会议室举行。本次研讨会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戴孟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席志国教授莅临指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广外云山讲座教授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10日

吴昊
吴昊(1990-),中共党员,广东汕头人,助理研究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青年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联合培养博士。广东省民商法学会理事、广东省社会法学会理事、广东省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New Trends in Social and Liberal Sciences》期刊编辑。 主要研究方向为财产法。在《法学论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治现代化研究》《判解研究
发表时间:2020年07月29日

房绍坤 崔炜|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新探—基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思考
作者简介:房绍坤,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崔炜,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林大学“强农兴农”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乡村振兴视域下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和运行机制的法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原载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4年第4期,注释已略,如需援引,请核对期刊原文。本文仅限学术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30日

张先贵|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化的法律表达—兼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40条之规定
作者简介:张先贵,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产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ZDA046)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原载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注释已略,如需援引,请核对期刊原文。本文仅限学术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原文责任编辑:无边。 摘 要:2024年6月出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17日

【判解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仍负有维护承包地的义务
【裁判要旨】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后,应监督土地经营权人是否对土地进行审慎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并负有维护土地农业用途的义务,确保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如果土地经营权人违反相关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为了保障承包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基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解除合同,以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 【基本案情】 原告某经济合作社诉称:2007年9月8日,其与李某签订《荒山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实现的法治之道
作者:高飞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改革开放以来,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土地财产权益,既是我国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遵循的价值主线,也是我国农村土地立法践行的制度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是农民享有的主要土地财产权益,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制度变革,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内容更加丰富、实现方式更加多元、期限更加长久稳定,已实现通过制度为深化农村改革保驾护航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23日

赵万一|《民法的伦理分析》(第三版)
内容简介: 《民法的伦理分析》一书从伦理角度对民法理念、民法原则、民法制度进行全面审视。全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民法基础理论的伦理分析,涵盖平等原则与民法伦理、公平原则与民法伦理等九章内容;下编为民法基本制度的伦理分析,涵盖人格权制度的伦理分析、婚姻家庭制度的伦理分析等七章内容。该书自2003年首次出版以来在民法学界有着广泛的影响。第三版是作者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全面修订而成。 作者简介 赵万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22日

共有 132455 条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共有 8831 页   当前第 8811 页

© 2015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