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问题立法研究黑龙江调查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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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趟黑龙江之行,所见、所闻,感慨良多,印象最深刻的,是三个鲜明对比: 首先是土地多寡的鲜明对比。土地多的,如在克山县的某些农村,人均可达10亩;土地寡的,如宁安市的某些农村,人均只有1亩多。显然,这是土地规模经营和机械化作业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只有在土地多的地方,规模经营和机械化作业才有可能和必要。一省之内即有如此大的差异,则一国之内又当如何?由此我们不得不考虑,国家在制定有关农村土地的法律和政策 |
发表时间:2008年09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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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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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法 |
发表时间:2012年0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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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流转承包耕地引纠纷 法院判决流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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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定县一七旬老妇因年老体弱无力耕作土地,将其承包经营的责任田转让给同村另一农户,并收受其转让款。可是,转让出耕地几年后,认为其与对方仅是口头流转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反悔要求对方返还转让出的耕地,由此双方引发了纠纷。日前,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永定法院认为,原被告至今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流转转让协议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所承包经营流转合同成立有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返回该 |
发表时间:2012年0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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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制度设计与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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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所有权制度不但决定着谁是征收活动的主角,而且决定着征收中土地财富的分配。对我国土地征收博弈模型的建构和分析表明: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得农民在征地补偿上遭受到双重的权益剥夺,而作为改革措施的土地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私人所有权亦不足以为农民争取最大的利益,惟有土地共同所有权才最终实现了消除所有权模糊状态、增强农民讨价还价能力以及限制政府征收权使用的三重目标。 关键词: 所有权设计,征收 |
发表时间:2014年0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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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霞|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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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霞,河北省委党校政法部。 本文原刊于《河北法学》2014年第4期。 摘 要: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土地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明确指出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为此,围绕农村土地改革如何打破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晰和稳定的农地产权,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 |
发表时间:2016年0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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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建利|共同富裕目标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定位与制度变革——基于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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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惠建利(1974-),女,陕西富平人,博士,副教授,从事经济法、土地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利用主体制度创新研究”(21BFX085)。 本文原刊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关键是农民共同富裕,农村集体经济 |
发表时间:2021年1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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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柱智|面向乡村振兴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析、基本模式和实践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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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柱智,博士,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农村土地制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资本下乡与村庄共赢机制研究”(20CSH050)。 本文原刊于《贵州社会科学》2021年第9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从政策梳理来看,宅基地政策保持稳健,宅基地改革重点是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目的是为 |
发表时间:2021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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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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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法》修订中,如何规定遗产的范围是一个有争议的重要问题,其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有肯定与否定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刘保玉教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学界争议作了评析,[1]指出以往的否定理由均已过时,应另寻更有说服力的理由来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为遗产而发生继承。他主要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功能进行分析,得出家庭承包的土地 |
发表时间:2015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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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农地规模经营的长期性和渐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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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国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切忌盲目乐观、运动式推动。当务之急是避免“农地非农化”和“农地非粮化”的进一步蔓延,确保中国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的长远利益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值得注意的是,在其后发布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却未提“土地 |
发表时间:2009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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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干?如何实现产权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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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云山杰出学者、中国乡建院院长 如前所述:实现乡村振兴或者振兴乡村的战略目标,关键在乡村有钱——让九亿农民及农民工有丰裕的收入和可支配的现金流!如果没有收入和可支配的现金流的持续增长,乡村振兴就会昙花一现或就是瞎折腾! 如前所述,农民的五大收入的增长,都必须依赖于产权有效;农民可支配现金流的大幅增长,也必须依赖于产权有效——死钱变活钱;农民可以用未来的钱,更是 |
发表时间:2019年0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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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制研究院课题组赴珠海市斗门区进行课题中期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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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6日上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课题组赴珠海市斗门区进行“珠海市斗门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研究咨询服务”课题中期汇报。汇报交流会在斗门区人民政府会议室召开,斗门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司法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莅临本次会议,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副院长张凇纶副教授,张保红教授,助理研究员曹益凤、陈越鹏、杨远舟、吴昊等参加 |
发表时间:2020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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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农村闲置房宅之要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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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昌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国乡建院创始人。 现在,各界人士都很重视盘活农村闲置房宅的事,实际上盘活农村闲置房宅这档子事,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盘活农村闲置房宅,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就地活化,另一是飞地活化。 今天给大家介绍“就地活化”模式。 农村闲置房宅很多,城民的需求也很大。但城市人下乡租用农村闲置房宅,有五个痛点要解决: 第一,市民一般不愿单独和农户 |
发表时间:2021年06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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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制研究院课题组赴珠海市斗门区开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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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课题组承接“珠海市斗门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研究咨询服务”项目。为准确把握斗门区宅基地利用和村民建房管理现状,因地制宜地推进项目研究与开展,10月15日-17日,由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副院长张凇纶副教授、于凤瑞副教授等组成的课题组一行12人赴珠海市斗门区开展实证调研。 课题组与斗门区相关部门展开座谈 调研期间 |
发表时间:2020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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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社保功能与农村社保制度的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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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的重要方面。而在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一个如何认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如何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问题。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农地虽然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但与把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设计绝不是一回事;[1]有的人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 |
发表时间:2010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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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书龙 张明皓|工商企业土地托管的实践困境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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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书龙,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托管与基层治理;张明皓,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YJEZH001);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21B015);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Z1090220299)。 本文原刊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 |
发表时间:2022年0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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