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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最高院十起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五:法院可通过调解方式促使抛荒的流转土地回…
【裁判要旨】 李某洪与原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由李某洪承租位于崇州市“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范围内的264.9亩土地,租赁期限17年。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洪将土地用于种植园林绿化树木,因管理不善,该地块树木枯死、土地荒芜、杂草丛生。经法院调解,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李某洪返还该合同项下承租的全部土地,出售承租土地上的树木等附作物抵偿租金。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违约金属于强制条款不得排除适用
【裁判要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该违约金标准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评判。该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成员死亡后新产生的流转收益不作为该成员遗产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土地承包经营的依据,以固定农户承包相应土地亩数确定。但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在农户内部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该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且不以签订合同时农户现有家庭成员为限。农户家庭有成员死亡的,该死亡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和后果,但相关遗产数额仅以其死亡时已经获得或虽尚未取得但已经投入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一宗地同时获颁承包经营权证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
【裁判要旨】 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应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由于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不具备进一步分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案涉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在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双方纠纷不属于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不得对土地复垦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裁判要旨】 土地复垦费是国家基于“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为了保护耕地和自然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而设立的“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在土地复垦义务尚未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对该款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基本案情】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某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农村土地被征收时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并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 【基本案情】 周某某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某村委会、某乡政府共同给付原告2018年度和2019年度土地收益金356400元,给付青苗费178200元,以上合计534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村委会辩称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国有农场
【裁判要旨】 国有农场农用地收回时,虽然可能参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所列项目进行补偿,但是,国有农场的土地和其他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农场土地的出让、转让、划拨等都是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处置收入亦应属国家所有。因此,国有农用地收回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土地补偿费性质不同、权属不同,国有农用地收回时,不应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的补偿安置方式分配土地补偿费。国家在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最高院十起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十:自然资源部门将违法用地线索移送公安后还…
【裁判要旨】 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发现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构成犯罪后,不仅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继续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督促违法当事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违法当事人拒不复垦的,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代为组织复垦。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怠于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导致土地未能复垦,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林地所有权人在承包合同终止后应协助相对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确立的“谁造谁有”规则,植树造林为林木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林木附着于土地之上,林地承包合同终止时,需要妥善处理地上林木,从而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森林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林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对合同终止时地上林木的处理有明确约定,该约定未违反公益林保护、林木采伐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林地承包合同终止后,林地所有权人仍应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分担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确定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对于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责任分担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确定。法院在审理时要充分考虑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一是要遵循诚信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财产损害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该实际损失不包括受偿方可得利益的损失;二是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须有过错,即无效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合同未明确载明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认定为经营权流转
【裁判要旨】 在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承包方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时,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经营权,在当事人对转让协议内容理解有分歧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土地转让行为系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基本案情】 原告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以下简称后某村)诉称:2009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宋某财就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承包一事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的合同约定无效
【裁判要旨】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法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土地经营权流转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基本案情】 阳谷某专业合作社诉称: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判令被告交还土地;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剩余土地租赁费45000元;3.判令被告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行政机关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否不影响承包人互换承包地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享有土地权益的重要物权凭证,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取得依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仅是行政机关对该项权利的登记确认。确权登记颁证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互换土地的效力。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一致,应当认定其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如确权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不符,应当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客观事实的态度,依法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判解研究】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的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按照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只有“民主议定程序”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件均已具备,该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若违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则该合同无效;若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未上报乡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09日

黄 忠 魏夏珍|集体土地征收中用益物权独立补偿否定论
基金项目:2024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方略研究”(24SFB2016)。 作者简介:黄忠,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夏珍,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 本文原载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注释已略,如需援引,请核对期刊原文。本文仅限学术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原文责任编辑:刘浩
发表时间: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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