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当廉价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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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于海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山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任。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研究》(批准号:16YJC820004) 本文原刊于《法治研究》2018年第2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够 |
发表时间:2021年0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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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建筑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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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建筑的征收补偿问题,是征收实务中棘手的难题。征收农村违法建筑是否补偿、如何补偿,我国法律缺乏规定,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非常薄弱。就研究内容看,主要集中于违法建筑的内涵与性质,违法建筑买卖和租赁合同的效力及损害赔偿等问题。关于违法建筑的征收补偿问题,少有学者提及。就研究对象看,主要集中于城市违法建筑,对农村违法建筑缺乏关注。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解决也没有统一标准,各地自行其是。目前正值我国 |
发表时间:2013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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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 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对话程国强、黄承伟、涂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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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程国强 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讲席教授、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研究院院长 黄承伟 中国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主任、研究员,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涂圣伟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农村经济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主持人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刘知宜 改革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法宝。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改革全面推进,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不断汇聚,农村面貌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党的二十 |
发表时间:2024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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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像重视保护耕地一样重视保护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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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推 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草原建设和保护工程,推进退牧还草,发展灌溉草场,恢复草原生态植被”,其导向直指草原生态建设和保 护,体现的是党中央对草原生态保护的理念与扎实推进的决心。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改善牧区民生和保护国家生态安全。 今年,国务院又专 门下发《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召开全国牧区工作会议 |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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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新农村文化建设主体参与体系的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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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生活的发展,农民对于文化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党和政府响应农民的需求,开展了新农村文化建设,但新农村文化建设开展有相当一段时间,其效果却不是很显著,这与主体参与体系的构建不完善有相当大的关系。从哲学角度对新农村文化建设主体缺失的内外因进行分析,从实践主客体关系来研究构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参与体系对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意义,最后用两点论和重点论来探索构建新农村文化的着力点应在 |
发表时间:2011年1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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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土地审批权下放”总体肯定,但也有些修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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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3月12日颁发文件《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将自然资源领域两项审批权“下放”:一是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市、自治区;二是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下放”到部分试点区域,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为1年,被称为“土地新政”。 我对放权的改革一贯是特别支持的。但是,我极力主张的放权 |
发表时间:2020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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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类模式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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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人分类模式有“职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之别,《民法通则》采“职能主义法人分类模式”,根据法人在国家构想的社会整体结构中担当的职能,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这种分类模式渊源于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问题意识、立法之时面对的具体问题以及法律科学的发展水平,无法实现其意欲的分类目的,不能解决法人制度真正面对的问题,也无法为法人制度立法提供有效支架。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回归“结构主义法人分类模式 |
发表时间:2015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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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体制性”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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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存在一些无法利用规范研究或价值判断等传统方法进行解释、而只能在“体制性”品格寻求答案的问题,即在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社会传统及其互动而成的历史传承与国情现状塑造下的制度特性。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体制性”品格,在党政政策等上层建筑和人多地少等经济基础的互动中具有现实合理性,也由于物权法的固有性和土地制度的本土性而具有理论正当性。“体制性”品格的研究,有助于 |
发表时间:2010年0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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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体制性”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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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存在一些无法利用规范研究或价值判断等传统方法进行解释、而只能在“体制性”品格寻求答案的问题,即在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社会传统及其互动而成的历史传承与国情现状塑造下的制度特性。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体制性”品格,在党政政策等上层建筑和人多地少等经济基础的互动中具有现实合理性,也由于物权法的固有性和土地制度的本土性而具有理论正当性。“体制性”品格的研究,有助于 |
发表时间:2010年0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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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有意的制度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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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以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流转出现了“地方政府热―农民冷”、“开发商热―农民冷”的现象。各地层出不穷的农民“被上楼”事件、暴力征地事件和失地农民维权抗争事件表明,在土地流转上,政府与农民两个主体的权利极为不平等,土地流转事实上是“只许官征,不许民卖”。为何出现这种局面 |
发表时间:2012年0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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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用土地分等定级理论与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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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用土地是地球表面不可替代的生产和提供农副产品的惟一载体。古今中外均高度重视农用土地面积清查和评价分级工作。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在推动全国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时,应该明确目标、理清思路、精心设计,使《农用地分等规程》和《农用地定级规程》不仅作为技术规范体现当代多科学特征和技术水平,而且促使农用土地分等定级具有经济可行性和实践操作性,既能作为国家行为予以开展 |
发表时间:2012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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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弃与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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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法通则》采纳 “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不仅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而且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平等主体关系说”之所以成为《民法通则》的现实选择,渊源于彰显民法独立性的历史需要。事易时移,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 |
发表时间:2015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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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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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走过了近60年的历程,现在面临着诸多尴尬和难以摆脱的困境,是继续扶持其发展,还是对其进行彻底改造,已经成为深化农村改革必须研究和解决的一个课题。 一、传统“集体经济”并不具备文本叙述的主要特征 “集体经济”这一词汇,虽然人们一直在广泛使用,但对其含义却有不尽相同的理解。本文所说的“集体经济”,主要指脱胎于人民公社体制,以特定的乡村社区组织为载体的传统“公有制”经济形式 |
发表时间:2012年0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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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一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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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地 |
发表时间:2010年0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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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推进土地经营三权分置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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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上所作的主题发言。 大家好,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是《推进农村土地经营的“三权分置”的法律问题》的考虑,这个问题跟我们学会大家共同讨论的民法典立法问题不太一样,但是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实践问题,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现在国家的农村人口大概还有6亿多,农民还离不开土地,但是在“二轮承包”也就 |
发表时间:2016年0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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