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丽|集体土地租赁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民法典》实施及《土地管理法》修订语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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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本文原刊于《法律适用》2022年第7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土地的开发使用需求日益增长,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异常活跃,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然而,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存在诸多误区和争议,相关 |
发表时间:2022年09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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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益凤 耿卓|新时代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考察与制度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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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曹益凤,女,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中国和西班牙土地法律制度(广东广州,510420);耿卓,男,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土地法(广东广州,510420)。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青年项目“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风险防范与制度构建”(GD18YFX01 |
发表时间:2022年0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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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延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法律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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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在阐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考察了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现实状况,提出了相关问题。对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对策提出了建议,尤其强调了土地流转的原则、土地流转的方式、土地流转的程序、政府的职能、流转纠纷的解决等。 作者简介 黄延廷,男,1968年出生,河南南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 |
发表时间:2022年0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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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须经发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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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就城镇总体规划可诉性而言,总体规划内容实施尚有不确定性,且需借助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才能实施,更需要通过“一书两证”才能得以具体化。当事人认为总体规划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对实施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异议程序以及对颁发或不颁发“一书两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寻求救济。对总体规划的监督既可以通过《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民主审议程序进行 |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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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返乡定居的退休人员是否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申请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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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1.虽然吉广智的户籍信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但是其本人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吉广智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吉广智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居住建房。 2.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 |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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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对总体规划的监督,不宜通过司法审查程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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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就城镇总体规划可诉性而言,总体规划内容实施尚有不确定性,且需借助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才能实施,更需要通过“一书两证”才能得以具体化。当事人认为总体规划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对实施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异议程序以及对颁发或不颁发“一书两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寻求救济。对总体规划的监督既可以通过《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民主审议程序进行,也可以 |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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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对城镇总体规划不宜通过司法审查程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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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就城镇总体规划可诉性而言,总体规划内容实施尚有不确定性,且需借助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才能实施,更需要通过“一书两证”才能得以具体化。当事人认为总体规划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对实施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异议程序以及对颁发或不颁发“一书两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寻求救济。对总体规划的监督既可以通过《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民主审议程序进行 |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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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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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裁判文书】 吉祥玉与郭启荣 |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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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安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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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只有农村村民才享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 |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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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回迁人员成员资格的认定须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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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黄凤莲、温振其回迁人员的成员资格的认定与否,关系到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属于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故依法必须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成员大会的方式进行表决确定。本案中,中坊合作社对于黄凤莲、温振其返 |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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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迁入户口并不当然成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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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金欣宜之母蔡艳辉系陈家坪组村民,金欣宜2008年出生时随父亲金继兵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定远县,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陈家坪组。2018年8月望城区政府决定征收陈家坪组土地,2018年11月金欣宜之母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金欣宜未被列入安置补偿 |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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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永兵 刘向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商品住宅试验考察与推进建议——以广西北流、河南长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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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永兵(1981),男,河北武安人;副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农村土地问题研究。刘向敏(1982),女,河北武安人;副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资源经济与政策研究 基金项目:自然资源部项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121102000000190002)。 本文原刊于《西部论坛》2022年第3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集体经营性建设 |
发表时间:2022年0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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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沁|“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物权法构造——以2015年以来宅基地改革试点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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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沁,女,中南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物权法、土地法。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9批资助项目(2021M693473);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学会青年项目(2020MFXH015) 本文原刊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新一轮宅基地有偿使用探索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亟需规范层面 |
发表时间:2022年08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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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益凤、耿卓|共同富裕目标下宅基地财产价值显化的制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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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曹益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耿卓,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青年项目“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风险防范与制度构建”(GD18YFX01)。 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动态》2022年第8期,注释已略,如需援引请核对期刊原文。本文仅限学术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原文责任编辑:辰曦。 摘要:共同富裕 |
发表时间:2022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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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永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实践、问题与对策——基于宁夏平罗、江西余江与浙江义乌试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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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永和(1976—),男,江西吉安人,天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后,主要从事“三农”问题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ZS080);农业农村部软科学研究项目(2018095)。 本文原刊于《学术探索》2022年第1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是近年“三块地”试点改革的重要内容。考察 |
发表时间:2022年0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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