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传播硕士教育中心
 首页  中心概况  师资队伍  招生信息  培养与管理  中心活动  资料下载 
搜索结果页
【最高院判例】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因互换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裁判要点】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最高院判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时农村家庭自然户的认定依据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对“户”的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基”作为重要依据。当事人虽在公安户籍管理登记为多个公安户,但公安户并非征拆程序中的农村家庭自然户,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另外存在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的宅基地及建造的房屋,故行政机关将其作为一户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其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最高院判例】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条件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系对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公示,土地承包合同是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基础。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职责,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就案涉土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也没有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最高院判例】宅基地上的建设行为应符合宅基地的法定使用权能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永成合作社自述其系租用其他村民的宅基地建设涉案蔬菜大棚、看护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建设行为并不符合宅基地的法定使用权能,再审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建设行为获得有权机关批准。         【裁判文书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湖南高院判例】外嫁女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件
【裁判要点】   本案系外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征地补偿款而引发的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戴妹、曾某是否享有高墙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是否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一般是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具体讲,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最高院判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的区别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最高院判例】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程序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兰祥公司欲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于土地之上的权利,应当具备水坝村的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经水坝村村民会议的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显然,兰祥公司不具备水坝村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最高院判例】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问题
【裁判要点】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陈立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立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最高院判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问题
  【裁判要点】   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为杨镇地区一街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购买人即再审申请人及其家人均非杨镇地区一街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不具备购买案涉房屋的权利,因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最高院判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性质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最高院判例】被征收宅基地的权益主体及其补偿
【裁判要点】   就宅基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结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贵州贵阳中院判例】宅基地内部流转的转让条件
  【裁判要点】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基于其村民身份而无偿取得的,其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某种程度上,宅基地具有一定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湖南郴州中院判例】农村村民之间跨村买卖自住房是否有效?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农村村民之间买卖、出租房屋并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转让非用于农业生产,其使用权转让并不会对农业生产和发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最高院判例】宅基地使用权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而丧失
【裁判要点】   我国对宅基地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即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而丧失。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67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梅。 委托代理人:杨家桥,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山东滨州中院判例】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不能强制收回
【裁判要点】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案涉宅基地权利人为被上诉人高秀华。上诉人主张案涉宅基地及房屋已由被上诉人通过买卖转让给其父亲,但其不能提供买卖转让协议、转让费用交纳单据等证据证明。一审中的证人证言也无法证明案涉宅基地及房屋的转让事实。上诉人主张高秀华的户口已经迁出,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将案涉宅基地收回,并重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19日

共有 132470 条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共有 8832 页   当前第 8754 页

© 2015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