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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农民集体土地再物权化:民法典编纂的使命和策略
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原刊于《交大法学》2018年第4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目次 导言 一、集体土地再物权化的困境 二、集体土地再物权化要解决的问题 (一)集体土地去身份 (二)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 三、集体土地再物权化:民法典编纂中的策略 (一)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的法律要件 (二)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发表时间:2018年12月14日

张忠利|空间规划法的立法进路和体系框架:南非经验及其启示
张忠利(1982- ),男,山东临沂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生态法、自然资源法、能源与气候法。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0批面上资助项目——“中国实施《巴黎协定》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M60017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原刊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
发表时间:2020年06月29日

高飞|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以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为线索
高飞,男,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主要从事民法学、土地法学研究。 本文是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内容与风险防范”(项目号:17SFB2036)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原刊于《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在当前立法
发表时间:2019年02月28日

农业市场化改革在即
【农地法律网编者按】党的十八大至今,中央先后出台了21项农村改革方案,涉及扶贫、农村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十三五”期间,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等十余项改革意见将要研究制定,这些改革的共同点在于通过引入市场化要素,达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目的。 随着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5年10月16日

庄开明 等 著|农村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与优化利用
              农村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与优化利用                   ——基于四川省农地改革与探索的实践 内容简介 “全面落实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党的十八大以及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本书基于四川省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实践成效的专项调研,对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的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统深入
发表时间:2018年07月30日

农地所有权主体反思――基于制度变迁的模式选择
(发言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徐迪锋  摄影:陈丹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4年9月13日至14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巴黎二大、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黑龙江
发表时间:2014年09月13日

土地法制研究院举办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涉农涉土专题研讨会
土地法制研究院举办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涉农涉土专题研讨会   为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2017年11月20日,土地法制研究院“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涉农涉土研讨会”在加拿大会议中心举行。研究院院长陈小君教授、副院长耿卓教授、高飞教授以及全体专职研究人员参加了研讨,会议由高飞教授主持。 陈小君教授首先就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涉农涉土问题的论述做了高屋建瓴的主旨报告,她指出本次研讨会既是研究院的专业
发表时间:2017年12月06日

王操|“多规合一”视阈下我国空间规划的立法构想
王操,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8AFX023)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原刊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我国空间规划体系的混乱根源于底层法律体系的“先天畸形”,缘于部门利益角力下的规划立法目的偏差
发表时间:2020年02月24日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
  [摘  要] 调整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制度包括: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和农村宅基地政策制度。根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性质演变与原始取得宅基地权利的主体演变,可将农村宅基地制度分为农村宅基地农民私人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等四个阶段。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
发表时间:2009年01月15日

申惠文|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立法表达
申惠文,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法律困境及出路研究" (14CFX035)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原刊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年第1辑,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立法不需要创设“宅基地资格权”,因为“宅基地资格权”只是表达从“一户一宅”到“户有所居
发表时间:2020年07月05日

土地何以成了农民的权利问题
  内容提要: 在我国户均不超过0.667公顷(10亩)的小农经营条件下,农民个体土地权利的扩大,也意味着村社集体土地权利的弱化;而村社集体土地权利的弱化,又可能使得农业基础条件更难改善,农户的农作更加艰难。文章分析了分田到户以来农村土地问题逐步演化为农民权利问题的逻辑和农民土地权利的增加与农民陷入农业生产困境的内在关系,认为,给村社集体一定的调整土地利益分配的权利是一件造福农民的基础工程
发表时间:2011年01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颁布时间:2004年8月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2008年02月26日

农业“去过密化”态势中的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一个制度解释
对于中国农地“零碎化”问题,20 世纪初以来遂有文献探因,Weber[1],费孝通[2],Geertz[3],贝克尔[4],赵冈和陈钟毅[5],黄宗智[6],张杰[7]等,皆有精辟论述,形成了各种解释性假说,并以之作为推演问题解决办法的逻辑前提。但时移世易,上述文献所描述的解释性假说及其中的假言条件,或为中国工业化发展所吸收,或因中国农业新政得以充分,或因价值观念更迭而消弭,中国农业的“去过密化
发表时间:2012年03月07日

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探讨
引  言 我国《物权法》第4条阐明了物权法立法者的物权神圣不可侵犯思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与此同时,鉴于物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必须以接受公共利益的适度限制、向公共利益适度妥协为代价的考虑,《物权法》第42条又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来讲,对于保护私人物权有重大意义的《物权法》第4条之
发表时间:2010年07月28日

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92号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局、民政局、农业局联合起草的《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
发表时间:200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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