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翟高旺等七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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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管理纠纷 【案例名称】 翟高旺等七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纠纷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最高法行申5530号 【案情简介】 翟高旺与东联五个村民小组争议的土地位于小董镇东联村委会第22村民小组,四至为:东至围墙、南至围墙、西至水利沟、北至围墙,面积约1240平方米。争议土地原属原小董镇东联村委会街上生产队所有。上世纪 |
发表时间:2020年0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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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海南省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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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纠纷 【案例名称】 海南省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纠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12)行提字第26号 【案情简介】 1994年9月10日,定安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建委)就定城人民北路东横街排水和路面建设工程与城东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因县建委拖欠城东公司工程款80.472万元,县政府同意 |
发表时间:2020年0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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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判例】陈琴英与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永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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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例名称】 陈琴英与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永庄村民委员会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例来源】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琼民再66号 【案情简介】 陈琴英户籍随母亲蒙美珍登记在海口市XX区,陈琴英为农业户口。2005年,海口市人民政府统一向永庄村村民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陈琴英与蒙美珍等人共同承包永庄村农业用地5.32亩,承包 |
发表时间:2020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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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判例】陈琴英与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永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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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例名称】 陈琴英与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永庄村民委员会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例来源】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琼民再66号 【案情简介】 陈琴英户籍随母亲蒙美珍登记在海口市XX区,陈琴英为农业户口。2005年,海口市人民政府统一向永庄村村民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陈琴英与蒙美珍等人共同承包永庄村农业用地5.32亩,承包 |
发表时间:2020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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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马凤胜、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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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管理纠纷 【案例名称】 马凤胜、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纠纷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行申5987号 【案情简介】 马凤胜在杨伍庄村有两处宅基地,一处地点为杨伍庄村胜玉胡同1号,另一处地点为杨伍庄村新菜市场对面、咸水河南。上述房屋均未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第三人天津市工农联盟农牧场杨伍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伍庄村委会)对村内平房进行 |
发表时间:2020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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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卓|地役权在当代中国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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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卓,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和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土地法制改革路径”(18SFB2033)阶段性成果。 本文原刊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5月20日,如需引用请核对报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地役权的自由设定不但能够克服无效率的土地利用限制,而且对保护个体的自由也具有重要意义。现实逻辑和制度逻辑的双重作用,使得地役权 |
发表时间:2020年0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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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高心起、赵先菊、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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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管理纠纷 【案例名称】 高心起、赵先菊、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纠纷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最高法行申7188号 【案情简介】 原告赵先菊于2004年在涉案土地上翻建了房屋。2006年3月,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徐学俭去世,原告赵先菊对徐学俭办理了火化丧葬事宜。原告赵先菊于2006年12月27日向菏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经 |
发表时间:2020年0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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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卓、孙聪聪|乡村振兴用地难的理论表达与法治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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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卓,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和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聪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讲师。 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司法部国家法治和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土地法制改革路径”(18SFB20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原刊于《求是学刊》2020年第5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 |
发表时间:2020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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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二轮土地延包违反“中办发[1997]16号”文规定的正当程序,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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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时,应当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以下简称《97年通知》)是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第二轮土地延包启动的政策依据。李凤珍系涉案土地的第一轮承包主体,承包期限为1983年至1999年底,在第二轮延包工作启动之时尚未到期。按照《97年通知》中“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
发表时间:2020年10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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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英|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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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推出的“土地法制文丛”的成果之一。本书遵循从理论到制度、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思路,对合作社社员权制度进行了系统论述。此外,在对合作社社员权具体制度的研究中,又遵循了从合作社内部运行制度规范到合作社外部法律制度环境的优化的研究路径,充分地展示中国土地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之深度。 作者简介 许英,湖南省永兴县人;法学博士,肇庆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广东 |
发表时间:2020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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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惠文|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农户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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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这是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典型特征。随着改革推进,“农户”的涵义越来越不确定,“农民户”“农业户”“农村户”发生了分离。从规范法学角度看,从顶层制度设计看,应当将农户主体变革为农民个体,重塑国家、集体和农民的法律关系。从法政治学角度看,从渐进式制度变迁看,应当逐步固化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户的成员,逐步允许农户成员分割土地承包经营 |
发表时间:2020年10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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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政府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是否应当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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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
发表时间:2020年0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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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文优秀期刊推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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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凸显我校国际化特色,我院根据大学科研处通知精神,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一致同意推荐《比較法学》《早稲田法学》(日本语)《Schriften zum Agrar-, Umwelt- und Verbraucherschutzrecht》《Juristen Zeitung》(德语)《European Journal of Legal History》(西班牙语)作为增补优秀期刊,期刊 |
发表时间:2020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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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凤瑞|《土地管理法》成片开发征收标准的体系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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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凤瑞(1985-),女,河南新乡人,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与土地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土地立体化利用中的权利冲突及其法律规制”(19CFX06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原刊于《中国土地科学》2020年第8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研究目的:阐明《土地管理法》成片开发征收标准 |
发表时间:2020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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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军年|中国农地流转发展变迁的法律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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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农业,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和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本书作者就我国的土地制度从古代农地制度到当下的农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了深入地阐述。全书主要从中国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革、农地流转法律关系的性质及理论定位、国外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启示、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属性与理论检讨、农地所有权法律属性及改革模式选择以及农地使用权 |
发表时间:2020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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