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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2019-09-05 10: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年均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一、二等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1.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按照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和单科成绩不得低于最低线)、复试成绩作为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即初试成绩×60%+复试综合成绩×40%。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适当提高评奖等级。

推荐免试生原则上按一等奖等级评定,调剂生原则上按二等奖等级评定。

2.其他情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支边、支教、入伍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享受奖学金。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三年级)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以研究生所取得的总评分为奖学金评定的依据。每位研究生的总评分由学业成绩、科研成绩和班级服务成绩三部分组成各部分折算成分数,以相加之和总评分进行排名并按照学校名额分配的情况确定奖学金的等次。

2.各类成绩的计算方法

2.1 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上限75分,下限0分,以专业排名计算分数。总成绩专业排名第一的学生获得75分,第二名的学生获得74分,以此类推,若专业人数大于75人,排名超过75名者均按0分计算。

研究生二年级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该生在第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成绩总分。研究生(三年级)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该生在第二学年所修全部课程成绩总分。

2.2 科研成绩

研究生二年级科研业绩的计算方法为该生在第一学年所获科研成果取得的科研分。研究生三年级科研业绩的计算方法为该生在第二学年所获科研

成果取得的科研分。科研业绩计算的具体时间段以学校当年的评选通知为准。

各类科研成果及获奖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科研成果的署名要求及计分方法按照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业绩奖励办法试行》实行。科研成绩上限15分。

申请奖学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材料不全者无科研成绩:

论文:论文封面页,目录页,论文全文。

著作:著作封面页,目录页,作者页;若著作由多人合作完成,出示成果分摊比例说明并附上成员签字。

科研项目:立项或结项证明材料,参与证明材料,成果分摊比例说明并附上负责人签字,其他相关材料。

创作类:获奖材料。

2.3 班级服务成绩

担任班干,学院研究生会干部,表现优秀者,班级服务成绩奖励10分。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受过各级、各类处分;

(二)有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四)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六)在申报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的;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中心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初步名单后,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中心公示阶段向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中心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成果、科技竞赛及文体获奖依照学校相关文件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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