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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2016-02-29 16: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严格贯彻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总体指导思想,即围绕着适应社会需求,强化职业导向;创新培养模式,突出自身特色来培养人才。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位领域分别成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为相应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问题,为学校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咨询和指导。

  第四条 研究生部(处)负责统筹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及德育等等工作。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基本原则是,统筹管理兼顾特色。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负责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简章、招生目录、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并报研究生处审核通过;组织课程教学和考核等工作,组织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审、答辩等工作,并接受研究生处检查与评估。接收研究生部(处)的领导。

  第二章 招 生

  第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培养单位采取招生激励措施,实施奖学金、助学金等计划,吸引优质生源。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纪委和研究生部(处)等有关人员组成专业学位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培养单位应成立本单位专业学位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分笔试和面试,其中面试小组由3—5名本专业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至少有一位来自相关实际工作领域的高职称专家。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选拔。

  第三章 培 养

  第十条 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广外大校[2005]66号),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2或3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学业,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并由培养单位通知研究生本人或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的规定,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特点及培养单位情况,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创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与国内外企业、行业等建立紧密的、实质性的联合培养机制,与海外知名院校或组织等建立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要求应结合专业学位教育特点优化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各培养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学位教师选拔、激励和评价机制,聘请来自实践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高层次专业人员担任教师,且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四章 学 位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须符合各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要求。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调查报告、实验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翻译作品、文学艺术作品等,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以及学位申请、授予,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细则》(广外大校[2009]66号)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需由3—5名本专业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至少有一位来自相关实际工作领域的高职称专家参加。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除不享受国家普通奖学金(即生活补贴)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均享有学校“奖、贷、助、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设立奖学金。

  第二十条 对在学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广外大校[2006]35号)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广外大校[2005]6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奖励或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情况需报研究生部(处)审批或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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